,不爽坐可以下去啊!老师故意嫌弃我的大
,藉此不断
动她的
,
直到她的运动长
落到
出整个屁
,而我胀大的
也慢慢靠近她的下
,
最后
眼捱近她的桃源
口,就像我次在课堂上
的情形一样。
我的
前端可以感受到老师阴
口的溼
,但是老师却浑然不觉,嘴里还
是不断嫌弃我的大
坐起来不舒服,却完全没有要起
或拉起
子的意思,只是
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,不断用大阴
夹住我的阴
前后按
摩,直到我阴
中段都沾满老师分
出的淫
。
就在我阴
的快感逐渐升高的过程中,一个更大的快感又突然袭来,我的
前端已经陷入老师柔
的
官开口,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,然后就
让我的
插入了她的
内,
开一层层的

肉,直入她温
的深
。
「我有说你可以跟我
交吗!」
老师突然转
,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。
靠北,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
进她小
的,怎幺现在突然抓狂。
「你知
邵燕玲吗?」
咦?怎幺突然问起这个人,我知
啊,之前被
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,却因
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,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。
「她曾经将一件
侵三岁女童的案件,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,将案件发回
更审。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
交罪规定对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
,
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刑法227条项则规定对于未满4岁之男女为
合意
交者,
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。
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,因为刑法拟制未满4岁以下男女对于
自主的观念模糊,所以即使合意
交也要求
重刑,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。
你想想,合意
交还判那幺重,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,当然如果是
强制的就更重。
所以,既然我们已经拟制4岁以下男女的
自主权需要保护,那对于他是
不是强制
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。
可惜当初以人废言,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
作。
」
喔喔,所以简单说,除了刑度上的差别─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
,也本来就会被求
重刑了;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─违反意
愿会罚得更重!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,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
神,
其实并不是那幺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。
「所以我也不算强制
交或趁机
交啰。」
看着老师「夭鬼假细礼」(台语:饿鬼假客气)的抗辩,腰肢还不断扭动的
傲
神态,我也很
合地丢出这一句。
「哼,你还是算犯罪,不
是不是违反意愿─227条项,人家还未满
4岁。」
老师双手食指指着自己的酒窝,
嗔地说着。